公司清盤,一時著數還是一世困局

創業開初誰不是雄心壯志,然而生意場上風高浪急,加上各種無法預計的外來因素,要站得住腳一點不易!如業務無法繼續經營,甚至負債累累,應如何將公司結業?
公司結業清盤或除名?條件、程序、成本大不同
不論公司結業、解散、倒閉,任何字眼只要是不繼續經營,擁有人均可選擇以清盤或除名方式辦理。兩者的申請條件、程序及成本大相逕庭。公司結業申請除名,即是申請將公司名稱從公司登記冊移除,事先必須得到公司所有股東同意,且在沒有未清償的債務下進行。同時,須在政府憲報刊登公告,內容述明除非有人提出反對,否則公司會在公告日期後三個月正式除名及解散。注意,在正式除名前亦須履行《公司條例》規定責任,按時提交周年申報表和核數報表。
公司清盤分「自願清盤」及「強制清盤」
法律上只有「有限公司」可申請清盤,基於有限責任原則,債務不會轉移到股東,清盤後以公司價值作債務償還。「自願清盤」代表公司有能力於一年內以資產抵債,由股東提出,並通知公司註冊處清盤,清盤方正式啟動。啟動清盤前公司須預先任命一名清盤人來進行監督,協助公司資產變賣套現。而「強制清盤」便是公司股東或債權人提出清盤呈請,而公司無力結清一萬港元或以上的未償債務,然後由法院判決強制清盤。注意,當公司開始清盤程序,公司必須停止一切業務營運,並無法轉讓股份或轉移資金。
成立公司需要成本,結束業務、取消商業登記當然也免不了支出。通過除名結束業務,由於無需處理欠債等問題又通過所有股東決議,程序快捷且成本較低。相反,公司清盤的過程涉及結算帳目、變賣資產、償還債務及遣散公司成員等,同時需委任會計師及律師跟進,牽涉相對高額支出和時間成本。
清盤一了百了?決定前要三思!
公司陷入債臺高築境地,申請清盤以公司資產變現抵債,不就無債一身輕?邊有咁大隻蛤乸隨街跳啊!作為提出清盤公司的董事,假設日後再營運公司並進行上市時,部份職務將不能出任。申請清盤記錄,隨時影響名聲「斷米路」!被債權人提出清盤的公司,更應盡力與對方磋商,達成雙方同意的還債方案,盡力改變被清盤的命運。
世事無絕對,偶遇挫折不是人生定局。花上多年心血經營的生意業務,結束之外,還有出路嗎?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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