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理由話你知,點解收到稅局信要立即拆!

不少人收到稅局信,個心都會「離一離」,結果日復一日仍未拆信,將其拋諸腦後甚至遺失… 其實稅局並非「一言堂」,亦不是洪水猛獸,來信不外乎關於報稅、估稅等,即使是提出質疑,及時處理則萬事有商量。
要知道人有失手,稅局都有計錯數的時候,如有反對必須在收信後一個月內提出反對,否則蘇州過後無艇搭。
- 真實個案 : 因疾病申請延長上訴期限
就「案件編號D10/22」為例,上訴人反對稅務局向她作出的薪俸稅評稅及補加評稅,被稅務局於2020年4月29日發出決定書裁定反對無效,該信列明上訴人可於一個月的上訴期限內,按程序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及後稅務局在同年的6月17日收到上訴人信件,內容為不同意決定書作出的決定。但由於已經超出一個月的上訴期限,稅務局再向上訴人發信指出其上訴不獲受理。至2021年12月17日,上訴人透過電郵向委員會發出其逾期上訴之理由,是基於她患有腫瘤病及接受治療等相關事宜。
理據包括上訴人2018年中接受甲狀腺手術後,每半年要到醫院抽血。上訴人在2020年約5月初收到稅務局信件及決定書時,已於同月的29日寫好上訴書,並入到2個信封及親自貼上郵票。但因病而身體虛弱,交由其母親當天將該2封信放進郵筒內投寄,分別寄給交稅務局及委員會。
- 個人疏忽不構成合理上訴理據
上訴人欲以《稅例》第66條第(1)(a)款所述「由於疾病、不在香港或其他合理因由而未能按照第(1)(a)款規定發出上訴通知」,來申請延長發出上訴通知,最終被裁定反對無效。委員會對上訴人患病情況寄予同情,但納稅人必須遵守法例對期限的規定。無關日數多少,遲一天也是逾期。
而且有資料顯示,在2018年中至2021年2月期間,上訴人一直有工作,並且在2020年5月29日當天亦有正常上班及有能力自行完成上訴書內容。故此,未有充份理據反映上訴人因疾病影響而無法按時上訴,委員會不會行使酌情權延長其上訴期限。
正如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每個人在稅務上遇到的問題都不一樣。與其強行用自己的方法解決,費時失事,不如在事件未發酵之時,尋求專業會計師的協助,以正確的技巧及經驗解難。下次收到稅局信時,立即拆信莫遲疑,聯絡「博思」為你解決任何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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