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走佬,其他董事是否要「上身」?

經過幾年疫情重擊,經濟復甦緩慢情況下,很多中小企都有資金周轉問題。部份只好將公司結業,也有兵行險著,帶著公司餘額一走了之的例子。一間公司雙董事的情況下,面對partner「走佬」大膽之舉,除了震驚又無奈,「留下來的人」又是否要全數負責呢?

  • 雙重對策,將責任降到最低

假設有記錄顯示,公司決定結業並已申請註銷後,董事仍與他人洽談生意,就要個人承擔所有債務,俗稱「上身」。例如繼續向供應商訂貨,談及未來合作等,即使是被動的收email,沒有參與討論,亦會被視作知情者。因為電郵不要隨手開過就算,文件更加不要亂簽,有不妥就應主動釐清,否則隨時惹禍上身。

一般情況下,「走佬」的一方想著「過咗海就係神仙」,不會依正式程序、提交文件辭職。另一位董事要證明自己在公司申請註銷後並沒有再洽談生意,同時要盡快先辭任公司董事一職,將「上身」責任減至最低。

  • 「斷後路」非明智之舉

一走了之看似乾脆無手尾,其實變相為自己增添了重重限制。常見的例子是移民後要處理香港的樓宇買賣、家人遺產等事宜,須親身回港簽署文件,卻因當時「任性」離開而陷入糾結之中。 一世人流流長,永不回頭又談何容易,建議正視問題,逃避並非唯一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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