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物業要交稅?(下) 稅局完善監察,嚴打虛報自住!

買賣物業要交稅?(下) 稅局完善監察,嚴打虛報自住!

【買賣物業要交稅?(上)】以「案件編號 D21/22」分析稅局如何判斷你買入物業時的「動機」,從而決定買賣該物業是否需要交稅。另一個關鍵要點就是物業的用途,自稱「自住」而提出反對評稅的個案比比皆是,大部份最後都上訴失敗。一文話你知,稅局如何多方面搜證,準確掌握你「自住」居所的使用頻率及程度。

  • 「自住」程度有跡可尋

案件中上訴人於2007/08至2011/12課稅年度,購買及出售共17個物業,被稅局認為是有關交易屬生意性質的投機活動,所得利潤須繳利得稅。

上訴人聲稱其中7個物業是作為他與家人的居所,而非刻意炒樓。根據其供詞,稅局取得有關物業的用電量,結果反映電力使用量非常低,甚至曾經只有1度電,顯示期間根本無人居住於物業內。事實上,稅局會擁有完善的監察系統和資料庫,電費及水費單的登記人、單位的水電用量等一目了然,充份反映單位屬自住、出租或無人居住。

而且上訴人曾向稅局承認,入住物業是不希望空置物業會拉低售價,並且方便買家隨時睇樓,更明確地證明其投機意圖。

  • 舉證是納稅人的責任

當然,物業的用途是有機會改變,例如一開始打算自住,但其後因轉工、巴士線取消,甚至潮濕「唔好住」為由,決定出售。但基於「舉證責任在於納稅人」,納稅人必須提出佐證,證實曾經自主,在合理的情況下改變用途,而非一開始就打算炒樓圖利。

因此,提出反對評稅的第一步是諮詢專業會計師,由會計師取得相關的資料,例如合約、電費及水費單等,向稅局提出正確而合適的舉證。急於一時胡亂或錯誤舉證並非明智之舉,不但無助案件,更有可能引起稅局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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