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樓衍生巨額稅? 一文看清稅項從何而生

根據《稅務條例》條例,任何人士在香港經營屬生意性質的投機活動獲得利潤,均須課繳利得稅。做生意未必關你事,但若然你有機會賣樓,以下內容請你注意。因為買賣物業是否屬生意性質,將會從你的財務安排、物業背景及使用頻率等多方面有關。

以「案件編號D7/22」為例,上訴人承繼一幅土地並出售,評稅主任將興建及出售物業所得的利潤評定利得稅,而上訴人提出多項理據,聲稱其出售物業不屬於生意性質,因此所得的利潤不應課繳利得稅,但最後結果上訴失敗。

  • 財務紛爭反映生意動機

判決的其中一個關鍵,要追溯到1981年,其實當時上訴人是連同另外4人(E、F、G及H先生)共同承繼了一幅土地,分別擁有該地段五份之一的業權。自上訴人於1993購入了大家擁有的業權,全權擁有該地段後,於同年興建一座三層高屋宇。

當上訴人2011首次出售物業及收取訂金後,G及H先(簡稱「原告人」)提出訴訟,指出上訴人只是以信託形式,為原告人持有物業業權,出租或出售物業的收益應由上訴人及原告人攤分。該訴訟最後達成和解協議,三人各自獲得分配利潤。

以上案件充份反映到上訴人出售物業獲得利潤的意圖,即使他指稱當時是為了解決與原告人紛爭及終止該訴訟才出售該物業,理由仍不被接納。

  • 事實與說法不符

而另一個上訴的理據,上訴人指興建該物業的原意是與太太退休後居住,建成後亦曾經住了五年多。但稅務局從入境事務處取得上訴人相關年份的香港出入境記錄,證明其長時間不在港,「退休居住」的說法不成立。

  • 掌握及整合理據

事實上,買賣資產是否屬於經營生意存在灰色地帶。坊間存在出售樓宇後無需就利潤繳稅的情況,例如全家移民必須賣樓、曾經由地產Agency協助處理放租但不成功,或屋苑實際配套與購入前承建商的資料不相符,令出租潛力大減等。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購買及持有資產的原意並非獲得利潤,只是各種情況使然「被逼」賣樓,由專業會計師以正確的方式向稅務局佐證,即可避免增加不必的稅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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