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陷阱 – 罰款找上門,漏報、少報如何正確補救? 

人有失手,馬有失蹄。填錯稅表、報漏稅的情況很常見,而坊間不少人誤以為「有錯就認」,補交徵稅就能補救事情。事實不如你所想,稅局更可就你多年前的漏報或失誤,向你追回少交的徵稅及額外罰款。因此未曾收過稅局信,並不等如事不關已。即看以下案件,正確踏出補救一步。

  • 釐清謬誤1. 補交等如補救?

以「案件編號D8/22」為例,事主在2018/19課稅年度曾經轉工,報稅時只有為其新公司的入息報稅,因而被稅局追收舊公司收入本來產生的徵稅,以及因漏報而產生的「罰款」補加稅港幣4,500元。事主以未有收到前僱主提供的資料,非故意及疏忽漏報為由,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最後上訴被駁回,另判處額外的訟費命令。

委員會的裁決原因顯示,上訴人完全有能力根據自己的銀行月結單或網上銀行知悉自己該課稅年度的收入,而不一定需要前僱主的資料。其次是上訴人的前僱主曾向稅務局提交有關上訴人的2018/19課稅年度由僱主填報有關其僱員行將停止受僱的通知書(表格IR56F號),而上訴人則沒有提交證據證明他沒有收到該通知書或他有作出適切的跟進行動。就以上因素,裁定「疏忽漏報」不足以構成一個合理的上訴或辯解理由。

  • 釐清謬誤2. 有錯就認,就冇事?

由於依時交稅是納稅人的責任,即使上訴人在漏報後已按時及依足款項繳稅,亦無法作為其「填報不正確報稅表」的合理辯解。

事實上,當你發覺或被通知有漏報、少報、報錯等情況時,在任何行動前應諮詢專業會計師。勿因有理在手而隨意回覆稅局的提問或質疑,更不要以為認錯是較折衷的方法。由會計師以合適的程序及方式處理,將產生罰款的機會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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